先說我的情況
父66歲
母65歲
大姐 離婚 育有一子12歲 (同址分戶領中低收入戶證明)
二姐 結婚
三姐 結婚
根據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二條
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二、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
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
小弟的問題在於我的大姐處於特殊情況
離婚似乎就回復家屬,但是他必須扶養一子且有低收入戶
是否兵役局會因個案而有不同之認定呢?
以上
備註,明年當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