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二條: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二、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
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我想請問一下我是否符合資格
父母皆要滿65
有三個姐姐,
惟大姐出嫁後離婚,但戶口跟我家不同且已有自己家庭必須扶養一子。(大姐與她兒子兩
人同一戶籍)
二姐三姐皆出嫁
想請問一下,大家是否算家屬?
畢竟他法條好像寫只要離婚就算,但是我大姐算的話真的很不公平
他也是有小孩要自己扶養,怎能照顧到我爸媽呢?
如此一來恐違反補充兵之立法目的
大家可能會叫我問公所,但是公所只是給我法條然後告訴我申請看看,似乎也不太知道
我明年五月母親才滿65(研究所明年畢業),
因此也還不能申請 ,但是想知道是否符合 以便安排一下未來
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