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
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第 5 條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
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
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或於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
(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以下
簡稱用人單位)從事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
第 24 條
替代役役男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遵守政府機關之相關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四、遵守主管機關、需用機關與其所屬服勤單位及用人單位所定之服勤管
理規定及命令。
五、服役期間不得從事兼職、兼差及其他營利行為。
你役政署先拿出真的有關替代役男需要行政中立的法條及證明替代役男就是適用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中縮稱之公務員在來靠杯
這個延替哪有違反什麼狗屁行政中立法?你役政署自己打嘴,拿24條第五款來搞?
這條是有關行政中立嗎?不是吧,要扯到幫忙助選的問題也是行政中立法那樣寫法
除非你有尬次出來直接說替代役男就是廣義的公務員且適用行政中立法
然後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6 條瓣他
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
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
之。
這個延替的問題只不過是兼職問題,扯到政治去,有沒有這麼怕輸?遇到選舉法律也能
轉彎
且
替代役為兵役之一種,役男徵集服役,依法定有期限,而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其身分
不因時間而更易,是以,不論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公餘或休假期間之言行仍應遵守替代役
之相關法令與規定。基此,替代役役男利用休假期間從事補習班任教工作,仍屬違反替代
役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五款不得從事兼職、兼差之限制規定。(內政部役政署九十一年
八月二十一日役署管字第0九一00一0六六六號函)
該役男頂多就是違反兼職規定就是用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處理
第11條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過;必要時,得併予罰勤或禁足
第14款從事兼職、兼差或其他營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