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幫公所服役的朋友分享
凡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戶籍資料、身心障礙手冊等相關資料向戶籍
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四、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二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五、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上述役男家屬範圍及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十一條至十四條規定為準。
前條所稱家屬,指下列役男親屬: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
三、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
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計:
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中,或正接受感化教育。
二、失蹤經警政機關受理有案逾六個月或遭遇特別災難失蹤經證明者。
三、兄弟入贅或姊妹出嫁而未同居共營生活。
四、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養護,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
五、正在政府立案之學校修習碩士以下學位者,其就讀最高年齡,碩士學
位未滿三十歲,學士或副學士學位未滿二十八歲,高中(職)未滿二十四歲。
六、服兵役現役。但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不在此限。
內政部役政署詢問免付費電話:0800-4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