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學長好:
小弟是將入伍的專長替代役男
上週去區公所拿兵單時
剛好兵役科的阿姨說到家庭因素這件事情
事實上在兩年前我有電話詢問區公所我是否有家庭因素的資格
我父親是癌症1期,有重大傷病證明
當時詢問是沒有家庭因素的資格
但如今區公所的阿姨跟我說
從101/7後有做更正
現在是可以申請的
但公所的阿姨並不太清楚我該要先轉家因還是要進去才轉
而我問役政署則說可以進去再轉就好了
那我在此詢問各位學長兩個問題
第一:請問我要先放棄專長再申請家因,還是進去新訓後再報告說我要轉家因?
第二:由於我與我父親的戶籍非現居地址(離的有點遠),因此我需要先遷戶籍到我的住址嗎?
這部分我有問役政署
承辦人是告知我:這部分進去後再申請就好了,可以在住址附近服役,不用遷戶籍.
請問有學長知道或有一樣的經驗能告知我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