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小二時被診斷出有"陣發性心室上心搏過速"(當時是看小兒科,非心臟科)
並在九年前,也就是13歲時接受了心導管燒灼手術
我也上網查了"體位區分標準表"
表上是這樣寫:
第58項-「心律不整」規定:
「陣發性心室上心搏過速或經不整脈燒灼術治癒者」,屬免役體位。
但是問題來了,小弟前幾天去三重聯合醫院體檢時
他們要我回來複檢
複檢當天醫生跟我說,要我裝上"心率紀錄器"24小時紀錄心電圖
並跟我說,如果沒有再發作的話,可能還是要當兵
因為手術是九年前做的,太久以前了,兵役課不會裡我
體位標準表的意思是:只要有這種病,有沒有做過燒灼術都是免役體位
但醫生跟我說的又不一樣。
因此小弟想請問板上有沒有跟我一樣病例的大大可以給我點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