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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我想請問一下:因爲收到了徵兆令,所以無法申辦替代役。朋友有告知可以申
請志願役緩徵把徵召令消滅,再去申請替代役就可以了。但公所的人卻把我名字記下來,
說這樣無法申辦替代役。請問這樣我真的無法申請嗎?
公所人說申請條件那裡說'申請人需無緩徵及延期徵集等事故(應屆畢業生緩徵原因或延
期徵兆事故能於106年1/31前消滅者,得提出申請。)
請問這裡的延期徵集事故我確實在1/31能消滅啊,還是指應屆畢業生?不太懂,不好意思
。
致電公所人 他們又不太願意提供諮詢。
麻煩各位大大替小弟解答。而且小弟我抽籤是海陸啊,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