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就客觀的角度來看,參加法紀教育4/27但未簽到,結果被罰勤四小時,這
樣是合理的嗎?
第一我有按時參加兩個月一次的法紀教育,依規定830集合簽到,9點準時在大禮堂內開始
。早上因為幫科內同仁處理開會事宜,大概8:50左右才到集合地點,教官便在門口叫我趕
緊進去位置上坐好,就要開始法紀教育了。
第二在法紀教育中,教官點到我的名字並且檢查我的服儀,我服儀完全合格,前一天也有
剪頭髮、衣服燙線、皮鞋擦亮。 我承認我的疏失是沒有簽到,但不代表我沒有到,教官
手上的名冊可以證明我全程都在,在場所有的役男也都有看到我在,我不能理解的是為什
麼這樣就要被罰勤四個小時,我覺得很冤枉。
我不認為一個有準時出席法紀教育也有符合服儀檢查標準但沒有完成簽到這個動作的役男
,跟一個無故缺席或服儀不合格的役男,有一樣的懲處是合理的。
如果今天我沒有幫忙處理早上局內開會事項,我大可以早一點跟著大家一起下去集合簽到
,接著進入會場坐好。但我是為了完成被指派的任務去協助社會局早上開會事宜而8:50分
才到,這應該是情有可原的。
我法紀教育結束之後沒有去找相關的人去做補簽到的動作是我不對,但是這樣就要罰勤四
小時,我覺得太不合理。 我們科室主任有幫我跟我們役男承辦人反應,希望可以改由口
頭警告而不是罰勤四小,但是後來反應無效。
我希望相關懲處能夠按比例輕重,並按照事情源由去審理,既然我都已經解釋過了,但是
為什麼役男承辦人仍然堅持罰勤四小時呢?這不合理吧......
上訴也沒有用,因為役政署直接打電話問承辦人,最後直接被黑掉。
督導:合法,但不合理。 (雙肩一聳)林北上班遲到十分鐘罰勤一天啦幹!
遲到十分鐘依照公務員規定是需要加班一小時。罰勤一天也不合理吧。
作者:
f124 (....)
2016-05-10 10:20:00下次都不要去了 反正都是四小時
作者:
vaporfang (4ever♪♪♪♪♪♪♪♪♪)
2016-05-10 10:59:00所以也沒有機會補簽?
作者:
JT0109 (蔡宗翰-嘖嘖)
2016-05-10 13:06:00某人遲到半小時,罰勤一天,你怎麼看?
作者:
q622622 (~Mr.廷仔~)
2016-05-10 13:31:00幫桃園學長QQ
明知自己遲到就吞下去了啊 更何況還不知道去簽名4小時算輕了好嗎
作者:
hushiang (竹北村一輝)
2016-05-10 17:36:00罰勤4小時根本沒什麼
作者:
yjhaoo (Nick)
2016-05-10 23:38:00你可以舉證你是因為支援事務才遲到的就舉證,無法舉證就是無故被罰。
作者:
hushiang (竹北村一輝)
2016-05-11 17:56:00你就想成是 未簽到被罰4小時,就像連絡簿忘了簽名也會被罰一樣,至於你說完全沒來的人你跟他一樣的罰責,因為他也是"未簽到" 所以不論你有沒有來,沒簽就是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