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經過
單位裏的一位家因替代役被某黑官漂白的老公務員
凹去承擔她自己的登記桌業務,凹的情況是叫他以
她的帳密登入行使分文、送歸檔、送發文等一切登
記桌於電腦公文系統該做的事情。然後若有分錯了
就被其他老公務員莫名其妙質問為何亂分文!
該替代役男之前曾被黑官漂白老公務員惡整罰勤,
現在快退伍了,申訴應該頗安全,也想避免往後役
男繼續被凹。
二、法令依據
(一)替代役實施條例(104.06.10)§3
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
(二)內政部役政署網站替代役輔助性勤務一覽表
※各機關共同性行政工作
1、「協助」收發文、公文傳遞、檔案及相關文書處理等事項。
2、省略
(三)內政部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台內役字第○九一○○八○二四一號函
主旨:有關推動實施替代役,迭經反映「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
「輔助性勤務」執行時之疑義乙案。」
說明: 一、依立法意旨言:
依據替代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
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
其中指出替代役役男所擔任者為輔助性工作,定義係指服勤單位之經
銓敘合格實授該管公務員,將特定之職務轉給替代役役男,以協助該管
公務員達成行政上任務。而執行該項職務時應符以上要件:
(一)非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公權力。
(二)無獨任或決定之權限。
(三)受該管公務員之指揮、監督、管理從事助手之勤務工作。
此外若勤務具危險性或須由役男獨立完成者,服勤單位需盡監督及照管之責,
尤需注意其可能涉及侵權行為或賠償問題。
二、依適用範圍言:
(一)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各類替代役勤務類別。
(二)復參考彙整需用機關之「替代役各需用機關暨役別服勤內容概要表」中
之服項目,得知服勤單位之公務員所從事一般職務,替代役役男皆得以
輔助者之身分參與,然仍須受到前揭第一項之要件和本項範圍限制。即
凡無涉於人民權利義務造成影響之勤務,皆可交由役男不以自己之名義
執行,惟須於需用機關之管理服勤要點定其直接勤務(即條例第三條及
實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需用機關依權責、及服勤單位必要或臨時性
勤務,並以不妨害其合法權益為考量,以杜爭議;若以此為界定工作範
圍之基準,依現行法應屬確定。
三、依服勤性質言:
按替代役役男之輔助性工作性質類似公法上之行政助手之地位......
四、略
五、實例(目前部分役別實施原則概述)
(一)服勤單位可否為替代役役男刻職名章,蓋於公文之上,且於役男涉及民
刑事責任時,如何處理?
析答:就機關內部作業事項之簽呈,可由替代役役男用印;至於公文部分係以
機關名義發文,則不宜由替代役役男用印,以避免責任歸屬疑義。
三、綜上所述,替代役僅立於行政法上之行政助手地位,協助公務人員從事公務,無獨任
或決定之權限,倘須由役男獨力完成之勤務仍須由服務單位盡監督照管之責。
內政部函釋實例雖認替代役男得蓋其職名章於機關內部作業事項簽呈,惟此係以役男
名義簽陳公文,於簽上自可得知。
至本單位黑官漂白公務員竟要求替代役男用該公務員帳密登入公文系統獨力行使登記
桌業務,將其業務完全轉嫁該替代役男,並非在其監督照管下行使行政助手之輔助性
工作,此有該黑官漂白公務員出勤紀錄可稽,是本案情況與前揭函釋迥不相謀。
四、切回白話文
1、要嘛正大光明簽出來申請替代役男公文系統帳密,不然就不要凹。
2、此處討論公文系統的行使名義,不討論登記桌已經很爽了,因為他
的其他工作還一堆。
3、申訴目的是想釐清這種遮遮掩掩的凹法真的可以嗎?請公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