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替代役以公務人員名義做登記桌業務

作者: ljd1213 (零‧無一而定)   2016-05-21 13:08:44
一、事實經過
單位裏的一位家因替代役被某黑官漂白的老公務員
凹去承擔她自己的登記桌業務,凹的情況是叫他以
她的帳密登入行使分文、送歸檔、送發文等一切登
記桌於電腦公文系統該做的事情。然後若有分錯了
就被其他老公務員莫名其妙質問為何亂分文!
該替代役男之前曾被黑官漂白老公務員惡整罰勤,
現在快退伍了,申訴應該頗安全,也想避免往後役
男繼續被凹。
二、法令依據
(一)替代役實施條例(104.06.10)§3
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
(二)內政部役政署網站替代役輔助性勤務一覽表
※各機關共同性行政工作
1、「協助」收發文、公文傳遞、檔案及相關文書處理等事項。
2、省略
(三)內政部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台內役字第○九一○○八○二四一號函
主旨:有關推動實施替代役,迭經反映「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
「輔助性勤務」執行時之疑義乙案。」
說明: 一、依立法意旨言:
依據替代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
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
其中指出替代役役男所擔任者為輔助性工作,定義係指服勤單位之經
銓敘合格實授該管公務員,將特定之職務轉給替代役役男,以協助該管
公務員達成行政上任務。而執行該項職務時應符以上要件:
(一)非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公權力。
(二)無獨任或決定之權限。
(三)受該管公務員之指揮、監督、管理從事助手之勤務工作。
此外若勤務具危險性或須由役男獨立完成者,服勤單位需盡監督及照管之責,
尤需注意其可能涉及侵權行為或賠償問題。
二、依適用範圍言:
(一)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各類替代役勤務類別。
(二)復參考彙整需用機關之「替代役各需用機關暨役別服勤內容概要表」中
之服項目,得知服勤單位之公務員所從事一般職務,替代役役男皆得以
輔助者之身分參與,然仍須受到前揭第一項之要件和本項範圍限制。即
凡無涉於人民權利義務造成影響之勤務,皆可交由役男不以自己之名義
執行,惟須於需用機關之管理服勤要點定其直接勤務(即條例第三條及
實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需用機關依權責、及服勤單位必要或臨時性
勤務,並以不妨害其合法權益為考量,以杜爭議;若以此為界定工作範
圍之基準,依現行法應屬確定。
三、依服勤性質言:
按替代役役男之輔助性工作性質類似公法上之行政助手之地位......
四、略
五、實例(目前部分役別實施原則概述)
(一)服勤單位可否為替代役役男刻職名章,蓋於公文之上,且於役男涉及民
刑事責任時,如何處理?
析答:就機關內部作業事項之簽呈,可由替代役役男用印;至於公文部分係以
機關名義發文,則不宜由替代役役男用印,以避免責任歸屬疑義。
三、綜上所述,替代役僅立於行政法上之行政助手地位,協助公務人員從事公務,無獨任
或決定之權限,倘須由役男獨力完成之勤務仍須由服務單位盡監督照管之責。
內政部函釋實例雖認替代役男得蓋其職名章於機關內部作業事項簽呈,惟此係以役男
名義簽陳公文,於簽上自可得知。
至本單位黑官漂白公務員竟要求替代役男用該公務員帳密登入公文系統獨力行使登記
桌業務,將其業務完全轉嫁該替代役男,並非在其監督照管下行使行政助手之輔助性
工作,此有該黑官漂白公務員出勤紀錄可稽,是本案情況與前揭函釋迥不相謀。
四、切回白話文
1、要嘛正大光明簽出來申請替代役男公文系統帳密,不然就不要凹。
2、此處討論公文系統的行使名義,不討論登記桌已經很爽了,因為他
的其他工作還一堆。
3、申訴目的是想釐清這種遮遮掩掩的凹法真的可以嗎?請公鑒
作者: kikisnail (kikisnail)   2016-05-21 13:24:00
這種出事不是先找該名公務員的嗎,掛的是他的名字不是
作者: fox1103 (狐狸)   2016-05-21 13:29:00
可以,因為僅寫不宜而非不得,再來,非公務人員但執行公務仍有行政責任要負而非板上流傳的不用負責而且那個漂白的做法是對的,反而開公文系統權限才會有輔助性的問題
作者: ladisign (喇低賽)   2016-05-21 14:17:00
好險我們單位分錯文長官都說沒事兒沒事兒我來我來
作者: Linus4season (四季春)   2016-05-21 14:46:00
我看過不少役男坐登記桌耶 我這也有
作者: ljd1213 (零‧無一而定)   2016-05-21 15:22:00
f大,函釋不宜是只對外發文,而非內部分文然後所謂行政責任通常指損害人民權利,這裡是機關內部再來,開權限當然是有問題,所以漂白才用這種遮掩方式漂白的做法是對,須有監督照管的前提,所以漂白休假時替代役男還可以登入公文系統嗎?
作者: fox1103 (狐狸)   2016-05-21 16:47:00
等等,為什麼機關內部行為完全不會影響人民權益呢,內部簽呈能屬名這點看來你也同意了漂白休假,他假單有職代批吧,這時他職代有要代理他的業務時替代役使用代理人的帳密我覺得沒問題
作者: wen456789 (咖啡~)   2016-05-21 18:47:00
不會亂點喔 都點給課長啊
作者: omg456789 (出來混,總是要還的)   2016-05-21 21:45:00
....公文別亂分 到時科長還沒看到內容 你就擅自亂分的話 可能科長跟承辦人都會罵你的
作者: ljd1213 (零‧無一而定)   2016-05-21 22:22:00
f大,機關內部行為或許可以找到影響人民權益的例子,但裡說的是登記桌分文歸檔送發文內部簽呈能署名是函釋說的,不管我同不同意。重點是署名了,而我說的是非以替代役名義的部分。若說內部簽呈都可以署名,何況是分文這種不用簽出來的電腦公文系統登錄作業真得可以就光明正大開權限給替代役。本案漂白休假出差時,替代役男仍使用她的帳密。因為替代役男只有她的帳密,因為是漂白凹替代役的漂白的代理人才沒這麼無良推給別人那麼,在沒有公文系統權限下,真得可以如此遮掩?
作者: historyway (歷史是一條孤獨的道路)   2016-05-22 00:15:00
-.- 我也是坐登記桌阿,可是還做得滿快樂的送錯了,也不會被罵,頂多就是退回來重送然後送公文,還可以跟姐姐們聊天要點心
作者: kikisnail (kikisnail)   2016-05-22 00:50:00
登記桌要搞就公文亂分分到公文不見阿
作者: omg456789 (出來混,總是要還的)   2016-05-22 07:38:00
樓上 你以為分到公文不見很有趣嗎 到時怪責任就是役男畢竟承辦人他可以推給你說的原因是 我沒看到公文,而且而且每份公文都有編號的 有些公文還是限定時間內辦完,而是不能延展期限的。
作者: cooxander (天使)   2016-05-22 09:12:00
X的樓上你真的是管幹????文分到不見關役男屁事?你給我去役政署說看看『主管都直接把憑證卡、帳密給我本校的文都是我在收發』你先放話要說以上句子,我看有哪個人不會主動把憑證卡收回來的公文非常明顯非輔助性勤務,現行很多學校這樣搞是因為學校給役男方便(有例外);公文系統操作也不難,於是役男就願意接下來,但這是違法的,你讓層級高一點的單位知道役男在用憑證卡收發公文好了,看他們會有什麼反應。另外承辦人敢把業務過失推給役男分錯文僅限於"單位內"。出學校哪個組長主任敢說『都是替代役分錯文我才來不及回傳資料』??哪個老師主任敢omg456789你跟我說,不要不懂裝懂最後每次看omg456789在版上推文不是資訊錯誤就是沒梗又難笑,你可不可以不要推文?
作者: f124 (....)   2016-05-22 10:03:00
直接上新聞就好 申訴什麼的先不管 沒用的
作者: fox1103 (狐狸)   2016-05-22 10:37:00
c大別情緒激憤起來,以前沒有過不代表以後不會有推責任這件事軍公教比想像的還強,而且,用憑證這點他也只要說原憑證有監督役男使用(先不論事實是全扔給役男做)就會變成只要負監督不周的責任(好吧,實質上跟做事的役男差不多同責)教育役比較少有限期跟影響人民的文,如果是在地方政府或是中央機關才容易遇到。不過後兩者敢讓役男收發文嗎?
作者: Linus4season (四季春)   2016-05-22 11:14:00
呃 有喔 還不少我處事就有也是教育役
作者: Bobk1114 (Bob)   2016-05-22 11:53:00
中央機關役男做收發頗多的,還頗多的,而且還是在教育的最高機關教育部
作者: kikisnail (kikisnail)   2016-05-22 13:14:00
公文不見不有趣阿,我學長送公文掉在路上,只好到處找問題如果是公務員職權的事情出包,你看看誰比較倒霉就是個互相尊重而已,役男又不是沒方法弄回去
作者: ljd1213 (零‧無一而定)   2016-05-22 13:19:00
協助與掛名是兩回事。
作者: roytenpura (翼翼)   2016-05-22 20:27:00
沒看到家因兩個字 我還以為是保X
作者: ajim36 (阿泰ㄚㄚㄚ)   2016-05-22 20:51:00
我想問一下,所謂的的行政責任最重是什?沒多重快退役就互爆拼輸贏全賴在他頭上了,敵損1000自損100划算
作者: meegan (bj4)   2016-05-23 02:56:00
別亂教 公文不見最麻煩的是業務承辦者 不是收發文或登記桌 損傷的不見得是漂白 而是其他無辜的人
作者: webberpopo (國王)   2016-05-23 12:50:00
退伍前一週趕快亂搞一下 行政責任是三小啦替代役年度考績喔 當我知道有這東西快笑死
作者: ajim36 (阿泰ㄚㄚㄚ)   2016-05-23 13:58:00
認同樓上,反正最後上面基於方便也只能找承辦人來頂罪
作者: fox1103 (狐狸)   2016-05-23 14:44:00
樓上別亂教,替代役也是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作者: handsomecat (((恐(((′・ω・`)))慌)))   2016-05-23 20:05:00
分文、送歸檔、送發文不就文書的基本工作?給替代役出事自己烤雞也飛了吧,心臟真大顆。當年到單位被文書凹幫忙分文,才一天就被發現,他被關門起來說了一些不知道啥,就不敢再叫我分文了,可見這事很嚴重。
作者: kikisnail (kikisnail)   2016-05-23 20:08:00
會弄到役男自己出事是你的手段問題而已多的是手段,除非那個公務員後台夠硬不然只是願不願意做而已,又不是在成功嶺可能會出不去
作者: ljd1213 (零‧無一而定)   2016-05-23 21:55:00
f大,替代役只是類似行政助手,並非公務員,請參前揭函釋另參內政部役政署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役署管字第0九一00一0七九九號函。
作者: fox1103 (狐狸)   2016-05-23 23:14:00
L大,貪汙治罪條例,矯正役被判刑的那位,請看判決書由司法機關裁量,所以並沒有函釋說了算
作者: ljd1213 (零‧無一而定)   2016-05-24 23:34:00
L大,103年地院及104年高院均參照98年最高法院判決。98年的判決對於事務要件有說明,並非一體適用,回到本案登記桌要認定為授權公務員嗎?f大才對...
作者: fox1103 (狐狸)   2016-05-25 10:34:00
l大,事主是教育役嗎,是的話公文桌根本不是勤務範圍該判決意旨在要執行法定勤務才是授權公務員所以,會得出亂搞也沒關系(刑法)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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