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目前大概剩兩個月退役,在最近發生了有外面的人投訴本機關之上級機關
,因未承辦投訴人資料而造成權益受損。起因為由我收取資料郵件,但我沒看清楚承辦業
務,而給了辦相似業務的承辦人A,承辦人A也沒看清楚資料是給承辦人B,而對A而言此資
料之時限已過,所以將資料放置一旁,最後造成承辦人B未承辦相關業務。
目前考量相關之行政責任,對機關會有不良影響,內部有聲音想與上級機關報告
為因役男處理資料信件不當,以為資料信件已過,而放置在役男座位,未將資料給承辦人
所致。
他們有解釋因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承辦人失責會有直接相關性的懲處,而對替
代役的失責,是本機關決定是否要懲處役男,且也屆退之時,應無多大影響。
而我的問題為:
1.如果以他們方式而對上級機關發函稿提出解釋和說明,上級機關將有可能直接發文要求
本機關對我直接懲處,畢竟上級機關對於投訴人才會有所交代,而此發文和機關對我的懲
處是否會讓我留下不好的紀錄?(替代役會有什麼紀錄之類的?)
2.若上級機關直接要求本機關對我進行懲處,我還有機會逃過懲處的機會嗎?
3.考量以上兩點,我是否應該拒絕接受這個想法,以保自己的風險降至最低?
4.另外,役男之勤務範圍,法令規定都是執勤「輔助」執行之性質,而向上級機關解釋因
為我以為時效已過期,而疏忽未給相關承辦人,將會有替代役有做「審查」的性質之疑慮
,是否有違輔助之性質?而我是否可用這個當做拒絕此解釋之原因?
最後,平反一下,進入機關後基本上大家對我都還不錯,雖然也發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
但最後都是覺得還好,只是這次發生這樣的事,讓我昨天想了又想,總覺得心裡毛毛的,
不知如何是好?
希望各位大大能提出忠實意見及看法,畢竟我不想被懲處和留下什麼不好的紀錄之類的,
只想平安退役即是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