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今年是那沒中的8%,
本來已經決定要報名管幹了,但突然想到,
今年暑假從研所畢業後,還要先去實習(老師)半年,
也就是到106年1月31日,那依照往年來看,
在12月的時候會有隔年第一次替代役的申請,
我有打電話去縣政府詢問,說公文沒下來還不能確定會不會有。
我的問題如下:
如果我申請目前這次的管幹替代役,且入營時段選擇明年2月,
那到了12月我還能放棄管幹而去申請一般替代役嗎?
有先打電話去詢問,說在徵集前都可以放棄,然後再去申請一般替代役,
但是剛剛去看役政署公告的申請須知:http://goo.gl/H3i9RZ
六、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後,得於抽籤 7 日(含)前向戶籍地公所切結申請撤
回,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逕予核處,於下次申請期間尚未接獲徵集令
時,得再依意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九、役男申請經核定服一般替代役後,於接獲徵集令前,得依其意願切結放棄服
一般替代役資格,並依兵役法規定徵服應服之兵役,且爾後不得再申請服一
般替代役;如接獲徵集令後未依指定時間報到,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5 條之
1 規定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十、經核定服一般替代役之役男,復因案判刑或繼續升學(或延長修業)具緩徵
原因,無法於 106 年 1 月 31 日前消滅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撤
銷)本次服一般替代役資格,俟原因消滅後得再依意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以第六、九這兩點來看,似乎是要抽籤前就要放棄,才能再申請一般替代役,
還是我這有辦法以第十點的方式來處理,
管幹抽籤是7/15,而我實習是8/1才開始,
所以具備緩徵原因,但剛好實習到106年1月31日,
所以不知道符不符合這句話「無法於 106 年 1 月 31 日前消滅者」的說明,
如果實習的緩徵可以超過106年1月31日,那應該就可以了吧!?
還是第十點一定要是升學原因緩徵才行?
煩請各位大大解惑,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