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法條問題

作者: LeBron23 (#23 LeBronJames)   2016-10-14 23:19:41
第 五 條  役男或其家屬有收養、招贅、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役
男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提出申請服補充兵役三年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但役男本人被收養者,以役男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
我想請問 這條法條 如果去年離婚 今年又再婚的話 但是戶籍沒變
人口列計方面會因此改變嗎
謝謝各位的回答。
作者: LeBron23 (#23 LeBronJames)   2016-10-14 23:20:00
PS.對象都同一個人
作者: willie6501 ((OωO)~)   2016-10-15 09:26:00
你問公所或縣市政府,我們只是鄉民,也不是法律諮詢站
作者: wei820914 (NanoDiao)   2016-10-15 13:35:00
我看起來像公所科員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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