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學長大家好,小弟先退三步求問題有解: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21 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得享有下列優待: 一、轉任公職時,其服替代役之
年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因公負傷經鑑定不堪服役者,於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
,得準用後備軍 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予以優待。 三、報考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新生或轉學生時,除研究生及學士後各學系學 生外,其考試成績加分優待,準用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 待辦法之規定。
其中第一項之轉任公職年資計算是將替代役
之一年服役加上公職年資,故總年資N會變
成服公職年資n加上服役年資,故成為
N=n+1
但又有依相關法規辦理句段文字,晚輩不知
該做如何解釋?是有其他法規會把替代役年
資?拜託各位帥哥學長幫忙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