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爬了一些文還是不太懂,
問區公所也覺得沒有很懂,那個接電話的還去問別人,所以上來問......
106第二次替代役申請
限制條件
(1)申請役男須無緩徵或延期徵集等事故(應屆畢業役男緩徵原因或延期徵集事故能於1
07年3月31日前消滅者,得提出申請。但役別機關另訂有緩徵消滅時限者,從其規定)
小弟83後本人已於去年2016年7月畢業,目前使用志願役考試延徵至2017年4/15,而
此次
替代役申請期間為4/5~4/18。
請問我會受限於限制條件而不能申請嗎?
因為我的理解是(1)的括號內專指應屆畢業生的緩徵原因或延徵事故,而我又非應
屆畢業生所以在限制條件內。
剛打電話去役政署役男表示可以申請,問題在掛號內那句話不專指應屆畢業,
這句話到底應該怎麼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