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個月來陸續看了許多心得或問題,有一些想法。
替代役相關的法規、辦法我不敢說很完善,正如國家的法律和政府施政,但多少還是有一
定合理性,至少多數時候人們訴求的仍是落實(真正的)依法行政。
服兵役無論如何是跟國家具有公法關係,與官僚體系和行政法規都最為緊密的人生階段,
遇到任何困難,我建議還是先考慮一下合乎既有規章的前提之下,有沒有可以利用的資源
。(我目前碰上的狀況,都是有的。)
我很不同意一些成功嶺的心得像是「藥可以藏身上不會被發現」這種。藥該吃就吃,只要
該吃的時候絕對不會不讓你吃。為了省開櫃登記的麻煩冒這個風險,一點都不值得。
不要預想法規都是不合理的。而可能是執行的人跟你一樣不熟悉法規,他幻想了一套自己
可以方便做事的原則,然後你也信了,那就很慘。
服役期間的慘事當然很多,也有很多是法規也救不了的無奈,但至少沒必要多受罪。
通常碰上權益問題,最有責任要協助你的,就是管理幹部。管理幹部--也是役男--要
遵守的規定不會少,只會多。如果管幹是用來作福作威的,那一毛錢也不該多領。讓管幹
領加給,就是因為有重要工作要做,不是「管役男」,是「管理役男業務」。請看「替代
役役男擔任管理幹部應行通報事項作業規定」,管理幹部要通報的事情如下:
(一)對役男之管理顯與現行規定不符者。
(二)派遣役男之勤務項目顯與該管需用機關服勤管理要點所訂項目不符者。
(三)役男有學長欺負學弟者。
(四)役男工作量顯有勞逸不均者。
(五)役男個人權益受損(含未提供基本生活設施)者。
(六)特定役男享有特權,不依管理規定,夜間不假外出或夜不歸營者。
(七)役男不服監督長官管教,恐影響單位秩序者。
(八)役男具心理困擾、精神疾病或身心健康欠佳,影響生活及服勤者。
(九)役男有吸食毒品或販賣毒品嫌疑者。
(十)其他相當於前九款之事項。
大多數的情況,管理幹部需要通報的,都是維護役男權益的事,而不是役男違規。但是,
這個通報只有在服勤單位不處置或不知如何處置時,才會通報到需用機關。這構成了管幹
和管理人、服勤單位承辦人之間的張力。管幹的任務是要維護役男應有之權力,這是無疑
的,但管幹能不能有夠高明的政治手腕或意願,去協助每一個別案件,那就不一定了。只
能提供這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