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從小患有罕見皮膚疾病, 雖然隨著年紀漸長已經逐漸痊癒, 可是身上卻留下許多
相當明顯的增生疤痕, 經各大醫院診療基本上都是疤痕超過體表面積的40~50%
而疤痕免役體位的標準是要超過體表面積30%以及厚度要超過0.5公分.
問題就在這裡, 我的疤痕分布面積遍布全身上下, 相當的觸目驚心, 可是並非每一個疤
痕都有增生超過零點五公分, 所以當初體檢時的報告就是說“肥厚型疤痕面積超過30%,
但未足0.5公分”
因此給開我替代役體位.
因為當兵的關係需要著短褲短袖服役, 這件事情本身對我的心裡造成不小的壓力和影響
,
想請問各位, 這種情況復檢是否有意義? 多去幾家醫院開診療證明是否可以有效的推翻
原本的判決呢?
因為我已經下單位正在服役了, 流程上來說我是否就是放假有時間就去軍醫院做診斷,
直到醫生開出符合條件的證明再向我的單位提出停役申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