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家因複查失敗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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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身是有法律跟會計學位的畢業生
本來以為家因穩過了沒抽替代役 雖然明年全面替代役了
簡單說ㄧ下自己的背景
我爸爸的哥哥過世了 但是伯母還在
第一次申請的時候被市政府駁回 以伯母為照顧義務人為由
因為我民法讀的挺熟的 我先打電話跟市政府的承辦人溝通
說明民法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伯母並未與我的祖母同居
第1115條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子媳的順位排第六比我還後面! 法律上扶養義務要輪到子媳挺困難的
然後承辦人就爆炸了 說你不能都說法律 你不要跟我說民法
就只說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我不符資格的原因為第13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不符 因為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伯母)
後來我就申請複查 要寫一整張白紙 我就寫了第一段說明的 再加上更多說明
加上提出伯母何來扶養義務 依據哪一條法律 哪一條辦法
然後就收到上面那張回覆 不太懂為什麼現在用民法1114條解釋
如果這樣解釋的話
我就符合置底家因文章裡面的規定
4.家屬(祖父、祖母)擁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且無其他扶養義務人
(EX:父親是祖父母唯一的"兒子",且姑媽均出嫁)
伯父過世了 扶養義務消滅 父親為目前唯一扶養義務人
簡單來說 就是我以父親為唯一扶養義務人(因為伯父死亡)申請
市政府以父親及伯母為照顧義務人
我再提出覆查 目前法律上沒有理由要求我伯母負祖母的照顧義務
市政府以我還有堂哥堂弟為扶養義務人駁回
以民法第1114 條左列親屬,互負扶義務: 一 直系血親相互間。
我有很多問號 如果這樣回 那很多家因大概資格都不符吧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