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一下,文長
小弟被分配到地方單位的服務企劃科(前身是法務企劃科),我們單位在上古時期有購入了一台大型海報輸出,所以基本上出去跑宣導、舉辦講座、記者會、過年過節......活動海報都幾乎自己設計一套輸出來用這樣
去年到職時原單位本來負責設計的正職科員A 正準備調離至其他單位,在交接時有交接給我跟另一位科員B,好巧不巧在A離開後沒多久 B 又考去了其他單位,導致幾乎單位有需要都來找我要海報 (自認是超出輔助性質的工作內容。)
跟設計類群的朋友討論過後(本身是理工背景),原本我是想在退伍後把所有設計原檔(cdr檔)一併帶走,各留一份png檔給他們當參考,但又怕會有智財的法律相關問題。
再來其實單位科員平時都對我不錯,但之前在拿榮譽假的時候有小被刁難一下,感覺高層真的不是很重視設計師的心血,所以其實我也是很抉擇。
想問一下各位,假設給薪單位是內政部役政署(應該是吧?)工作地點及工具(電腦硬體及軟體都是局內的)是屬於地方機構,那替代役男在服役期間的智慧財產是該歸誰?
大概是這樣,謝謝你的耐心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