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107年1月2日院臺防字第1060042470號函核定替代役役男主副食費發放標準,臚列
如下:外島之離島(含國外)、外島地區、本島之離島地區及本島地區替代役役男每人每
月主、副食費,以調幅4.81%辦理,如本島地區開伙單位由新臺幣(以下同)3,055元調增
155元為3,210元、不開伙單位3,999元調增201元為4,200元,調增金額最高為外島之離島
(含國外)由4,470元調增220元為4,690元,餘詳如附表。
http://www.nca.gov.tw/m/index.php?ID=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