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1/31到指定醫院體檢
當天因為測出視差過大,所以當場由院方安排一週後同醫院複檢
後來3/23家裡收到體檢報告,清明連假回去時才發現竟然不是判免役
我的視力複檢結果為
右眼球面鏡-4.5屈光度,柱面鏡-2.0屈光度
左眼球面鏡+2.0屈光度,柱面鏡-2.5屈光度
亦即
右眼 近視450度,近視散光200度
左眼 遠視200度,近視散光250度
依照備考第三點的規定
我的屈光度為("↓"表絕對值符號)
右眼 (-450)+(-200/2)=-550,右眼近視5.5個屈光度
左眼 (+200)-↓(-250/2)↓=75,左眼遠視0.75個屈光度
再依照備考第四點規定
兩眼符號相異者相加,所以是5.5+0.75=6.25個屈光度視差
應該不是(-5.5)+(0.75)=-4.75再取絕對值吧?
不然如果我今天兩邊都近視,
(-5.5)-(-0.75)=-4.75,怎麼可能視差算起來一樣
而且我用台中市兵役試算系統查詢,算出來也是免役
我懷疑是護理人員不會算而算錯
若像我這樣,對於醫生複檢數值沒有異議
但認為是人為算錯,那我還要申請複檢嗎?
我平常都在外縣市讀書,這樣很麻煩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