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若已經入營但有陳舊性肺結核(一年內患有肺結核但已服藥治癒),
是否現在去當初就診之醫院開立陳舊性肺結核的診斷證明
再申請傷病停役就可免役?
還是就算把證明書上呈後,也需要去軍醫院複檢?
以下為肺結核傷病停役的條文。
修正條文:
一、陳舊性肺內或肺外結核。
二、肺部纖維化鈣化,且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
三、活動性肺內或肺外結核經診斷確定。
現行條文:
一、須由胸腔科或感染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並檢附診斷證明書。
二、肺功能障礙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FEV1/ FVC小於百分之七十五預測值
且FEV1小於百分之八十預測值。
(二)TLC小於百分之八十預測值。
三、肺功能檢查依本標準表內附表二「肺功能檢查作業」辦理。
四、肺外結核於本標準表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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