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上先進好
我是82年次今年剛碩士畢業的學生
我先說明我的家庭狀況:
同戶籍內成員(已滿三年):
我、祖父滿65歲(中度身心障礙)
父母已離婚且父親與祖母皆已去世
祖父有一子(我父親)、二女(皆已出嫁且有子女)
近日以這樣的條件向公所申請補充兵,也送到縣府承辦了
但縣府上呈役政署時卻以
"為了落實性別平等,姑姑們需負扶養義務" 為由打槍
按照現行條文的家屬認定範圍的話,理應只有我和祖父而已
且依照第四條第三款:
三、育有子女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因此姑姑們應不列計在有照顧能力之家屬,想請問役政署的回應是合理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