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上先進好
我是82年次今年剛碩士畢業的學生
我先說明我的家庭狀況:
同戶籍內成員(已滿三年):
我、祖父滿65歲(中度身心障礙)
父母已離婚且父親與祖母皆已去世
祖父有一子(我父親)、二女(皆已出嫁且有子女)
近日以這樣的條件向公所申請補充兵,也送到縣府承辦了
但縣府上呈役政署時卻以
"為了落實性別平等,姑姑們需負扶養義務" 為由打槍
按照現行條文的家屬認定範圍的話,理應只有我和祖父而已
且依照第四條第三款:
三、育有子女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因此姑姑們應不列計在有照顧能力之家屬,想請問役政署的回應是合理的嗎?
作者:
lkkgotyy (MartinL)
2018-09-07 01:16:00這時就要性別平等,那女生為何不用來陰間受訓= =
作者:
yoloman (遊樂人)
2018-09-07 10:08:00平三小
作者: e123516546 (思辨人) 2018-09-07 10:24:00
好誇張,可以再回函嗎打電話去役政署問?
作者: SAL1027 2018-09-07 10:47:00
本來就輪不到你照顧你祖父,因為你祖父有子女end.
作者: a23639978a (爻雨月雪爻) 2018-09-07 12:56:00
有給家因嗎?還是連家因都沒有?
作者:
kenny719 (Kenny)
2018-09-07 16:47:00要選舉了 很多民代很樂意幫忙
作者: shaoi 2018-09-07 17:16:00
前陣子也有人來區公所問類似問題 答覆是照顧責任不在他身上他爺爺的兒女需負照顧責任
我之前狀況跟你很像 打電話去役政署得到的答案是今年他們開會強調說女兒也有扶養義務 不論是否出嫁外地
沒機會,役政署連還在台北唸書的妹妹都說有扶養能力了,何況是姑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