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也是想聽聽大家的意見,如果大家覺得要求很過分的話
我會默默地吞下去加跪算盤檢討的
上次跟管理幹部去跟長官談心,要求榮譽假理由如下:
1.因為人數不夠,管幹沒辦法受訓,所以一個月少六千,但又要負擔管理的責任
因此,我們建議是說每個月放管幹一天榮譽假。
不過這個要求已經被長官打槍,長官說:人事室說沒辦法毫無理由地給假,
我在想應該還是會援引法務部95年的函示,說什麼榮譽假最多兩天
(真的是狗屁函示,憑什麼最多兩天)
2.小弟現在跟另外一個替代役還有志工,坐鎮對外窗口,負責發錢、做報表領錢、
引導、解釋問題、轉接全機關電話、上樓蓋大印等等,並且由於這個對外窗口的開
放時間,會影響到上下班時間,短則10分鐘,長則半小時(每天)。原本是有一個
正職的職員,所以倒也還好,時間到我就是走人,報表都是職員做,倒也相安無事,
不過有天上面說人員不夠,就把職員調上去,現在只剩替代役跟志工,我覺得這已經
溢脱「輔助性質」了工作了,因此覺得應該給予榮譽假,長官之前也有口頭承諾。
不過現在已經一個月了,長官似乎想以拖待變,完全不提起榮譽假的事,我在猜
大概會跟1一樣啦,搬出人事室來,說不能隨便給假啦。
我實在不懂誒,長官跟人事室在糾結什麼,你蓋章,我放假,我閉嘴做事,
到底損失在哪啊????人事室權限真的那麼大嗎??
以上,請大家評評理,還是大家覺得還好吞下去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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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後來長官竟然說要簽兩天給我們
嚇到吃手手
只好乖乖做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