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大家好
小弟目前年紀也不小了,因為之前有出國執行計畫
加上就學期間陸續有創業和去工作
現在博士班已經來到第七年了 (汗)
但因為論文還差一點點,我和指導教授都覺得還是把東西做完整比較好
所以現在在考慮是否要休學先去當兵,然後再復學回來把學位完成
因為母親罹癌,之前醫師診斷出來是末期,但目前有在控制之中
並且有定期追蹤治療,
所以想說先休學,然後申請家因補充兵
我們家庭結構是我、爸爸、媽媽和姊姊
但是姊姊已經出國工作,而且也已經嫁人而且有生一個小孩
所以應該不列入在可照顧扶養的親屬範圍內
看規定是只要癌症期數在三期之後,
以診斷證明書為依據可以看作是重大傷病的證明
但上次去區公所問
區公所的承辦人員跟我說,我如果先休學當補充兵,
到時候補充兵當完之後再次復學,補充兵資格就會消失
就會被要求要回去服一般的常備役(?)
這跟我之前的認知好不一樣啊/o/
想請問一下各位如果按照我的狀況,申請補充兵是可能的嗎?
因為看了一下補充兵法規:
第 12 條
役男於緩徵或出境就學原因消滅後,得依本辦法規定程序申請服補充兵役。
役男經核定因家庭因素服補充兵後,未經補充兵徵集,而發生緩徵原因經
核准緩徵或出境就學者,廢止其服補充兵役資格。
應該是只要經過補充兵徵集(去當了補充兵),再回來復學是可行的才對呀QQ?
但是因為理工阿宅對於法規用字其實不太能掌握
想請問各位我對於這條法規的認知是否正確,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