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勤單位(處所)所在縣市政府因天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等)宣布停止辦公及上課
時,役男應於宿所或指定處所休息或備勤待命,並不得於事後補休;因勤務需要必須照常出
勤,或經指定出勤者,得於事後相對減免服勤時數。
我的理解是上班就算加班
沒上的話 就待指定處所備勤
但我問管理人
他的意思是沒上除了要備勤
還沒減服役時數(以後要多上班的意思?
上了就跟有上班一樣是減免服役時數
我是覺得他講有點道理
但還是來這發問一下
法條真的難懂TAT
更新
哀 真的不要當社會役去私人機構
(台灣私人企業)
就是照原始法條來凹
得於事後相對減免服勤時數。
他也想凹 不給你算加班
另外備勤不算上班沒錯
只是通常沒人會要回你那天班
但他就是想凹
逼你去上班 真的垃X人 傻眼
就算條文有更新他也從來不看
(有辦法看更新的公文嗎)
如果有更新歡迎補充
感謝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