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想請教一下我家庭狀況申請家庭因素替代役的條件是否符合?
目前狀況是阿公去年底診斷癌症2期且醫生有核定重大傷病,看規定是視為中度身心障礙
本身家庭父親跟母親都50多歲,我是獨子無其他兄弟姊妹
阿公阿嬤的小孩除了我父親外,還有一位中度身心障礙的叔叔但已經過世10年多未婚,
也還有一位姑姑但早已出嫁15年,戶籍都跟著遷到南部去了
想請問這樣是否符合條件? 謝謝
因為其實今天有去區公所詢問後,服務人員表示我的姑姑也未滿60歲,就算嫁到南部也同
樣有扶養義務可以用匯錢等方式來幫忙(實際上姑姑一年頂多回來一次據所知也無穩定工作
,且這次阿公治療費用也都由我父親一人負擔),因此不符合規定
另外假設有機會通過的話,因為節稅的原因我跟我阿公的戶籍不同,但居住在一起的時間
是從我出生後就是同住一棟房子了,這樣會不會有問題?
因為已經被區公所先表示不行有點困惑,希望有有經驗的人可以幫忙回答,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