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小弟朋友目前正在服替代役,如前所述因身體傷病原因,
在服役期間(下單位後)被確診為焦慮症,並有自殘傾向。
朋友父母因我之前有在此下載考古題提供,故商請我再次上來詢問各位...
想請教的是,在下單位"後"確診精神官能症,如要申請傷停,有沒有什麼限制?
因相關法規跟心得,僅有對於精神疾患就診"前"改判體位的有較為詳盡的介紹,
對服役期間因此疾病傷停的,卻沒有太多可供參考的依據,
想請教各位前輩,這部分是直接提出申請好,或是有什麼參考的文件要併同繳交?
朋友父母極為擔心,但卻也無能為力,小弟在此謝過各位。
(目前服藥中,相關諮商也同步進行,亦有服役期間地區醫院的就診證明)
再次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