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週一(10/28)的時候接到永康區公所的電話說要“本人或親屬去區公所領取跟簽收教
召令”,領取期限是這週五(11/1)最晚可以魯到下週(但仍是11月初)
由於本人在新竹工作,且剛好父母出國,台南也沒其他親屬可以協助領取,所以只能跟區公
所反覆確認是非得由人去簽收,還是可以用寄的,得到的回覆是“因為要簽收,所以需要有
人去區公所才可以”
這邊就讓人蠻疑惑的,不知道是不是自己的理解有問題:
1. 最早的通知就有提過要是是異地工作會提供交通補助,那代表區公所本來就知道有人在
外地工作,那要“本人或親屬去區公所領取跟簽收教召令”在“這麽短的時間去區公所領取
教召令”的意思又是什麼?如果親屬不行就要專程回去一趟,用自己的特休跟血汗去拿?
2. 呈上,若真的需要“有人簽收”且知道“役男可能在外縣市工作”的可能性,那為什麼
不請工作地區附近的區公所協助,役男去附近的區公所簽收就好?
教召的部分可以理解,但是流程真的是百思不得其解…還是有什麼關鍵字可以跟區公所提問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