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大法院判:「少女時代」名稱專屬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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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根據韓國大法院判決結果,「少女時代」名稱為
SM娛樂公司專屬使用的名稱,與SM娛樂進行商標權糾紛訴訟的
被告金某(43歲)遭判敗訴。
2007年8月,SM娛樂推出女團少女時代,並以少女時代的名稱
完成了商標權的登記, SM娛樂擁有以「少女時代」為名發行
專輯、書籍、公演等相關權力。但同一時期,金某也以「少女
時代」之名登記了衣物、玩具、食品等數百個類別商品的商標權,
並和SM娛樂鬧上了法庭。
在二審中,專利法院判決金某獲得勝訴,認為雙方主張的商標權
並不會對消費者產生誤解和混淆。但大法院則作出了不同的判決,
大法院表示:「根據商標法中的『有欺騙使用者嫌疑的商標註冊
將無法被接受』條目,金某的商標註冊被判決為無效。」而SM娛樂
也獲得早已被大眾熟知的「少女時代」商標權。
另外,裁決部也補充說明:「女團少女時代在2007年8月出道後,
即以歌曲《再次重逢的世界》獲得音樂節目的冠軍,在短時間內
累積了相當高的人氣和知名度。以這點來看的話,金某主張在
衣物和玩具等類別上使用『少女時代』的名稱,無非有混淆消費者
的意圖。」
(責編:楊雯茵) <全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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