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之修正程序
通常都被寫在該章程最後一條或倒數第二條
一般來說我國現行法規是沒有明訂的學生自治組織之立法程序
但是就大學法第33條第二項來看: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或其他相關自治組織
關鍵二字即是 輔導
所以在貴校學生自治組織新立時,建議除經由學生代表(議員)自行通過外
最好可以再送學校相關會議(層級越高越好)
這樣對於貴會未來在學校運行時,才能夠藉由通過會議之層級高低
來顯示貴會在校內之層級(很多學校行政單位都是以這樣來辨別)
但是在之後的修改貴會組織章程時,建議在章程修正程序中明訂
由學生會最高立法單位(一般就是所謂學生議會或學生代表大會)
來進行直接的修正,無須經由學校行政單位首長(校、學務長)
或是各級會議的通過或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