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A女年輕的時候因家暴B男離婚
孩子當時還小 三名子女(C子.D子.E女)歸父親撫養
A女另組家庭後經濟狀況小康
事隔2-30年
A女與B男所生兩子(B子.C子)已各有家庭且經濟狀況小康
但E女因離婚需撫養1國中、1國小案女與79歲的B男
(C子每個月給B男3000元生活費)
E女表示因A女名下不動產
導致E女每年申請低收不過
C子給予生活費不敷使用
因此E女表示在新北市社工要求下
到法院申請免除撫養對A女義務訴訟
以資證明E女與A女已無關係
問題:我知道有低收539條款
但不知道還有免除撫養義務訴訟這個方式
請問各位
真的有這樣的方式嗎?
我的個案A雖表明不需E女撫養
但被自己的女兒突然提告還是會心情不好 也進而影響到治療
因而想請問大家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