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們好
小妹有一些事情想請問大家
事情是這樣的
小妹在去年畢業後到高雄某協會擔任社工一職
當時面試時前主管有說協會給的薪資是26000元,但是社會局補助社工薪資32000元,需回
捐
我覺得以沒經驗的新鮮人26000還OK,所以也答應了,並每月乖乖回捐6000元
中間發生了一些事,讓小妹決定在方案結束後離職,也向前主管說明12/31離職
由於是社會局方案,所以人事補助費包括年終獎金
社會局的年終獎金是這樣算的:(32000*1.5)*6/12=24000
協會依社會局的算法:(26000*1.5)*5.5/12=17875
*在此補充,我是7/15到職,核銷時社會局說5.5個月就算6個月
所以社會局的月數會是6/12
當時12/31早已核銷完畢,前主管突然跟我說,他覺得我與另一同仁(就叫他大哥好了)表
現不好
所以年終改給(26000*1)*5.5/12=11917
我們很不開心,因為自認沒有表現不好
所以暗示他若錢是退回給社會局,我們沒意見,但若是要回捐給協會,會投訴勞工局
他便說其他人都要回捐,只有我們兩人按造自由意願決定回捐與否
他都這樣說了,所以我們就沒回捐啦
然後他可能忘記了吧
2月開始請新的理事長打電話催我們回捐
我們封鎖他的電話,他就打到大哥新上班的地方
(小妹運氣好,沒被他們發現新工作的地點)
大哥告訴新的理事長,主管說我們按造自由意願回捐
後來那位理事長親自到大哥工作的地方找他
剛好大哥不在,那位理事長就跟大哥工作地點的同仁說大哥的一些話
接著,前主管找到大哥一位也在社福界工作的阿姨,並約那位阿姨出來
談的內容除了說大哥工作能力不好外,還說大哥侵占公款,並表示認識大哥練拳的教練,
之後也會找那位教練
阿姨嚇到了,便說要替大哥還錢
大哥不願阿姨替他還錢,更不願身邊的人再受到騷擾
便拿了切結書去找前主管,切結書大意是若大哥給錢,前主管不得再騷擾他身邊的人
前主管不簽,所以大哥也沒拿錢給他
之後我們寫了陳情書送社會局,結果可想而知......
然後他最近放話要告我們"業務侵占"及"背信罪"
因為我們在離職時有簽離職同意書,上面有寫到回捐的事情...
最近有找到社會局及勞工局合出的一本手冊
根據上面說的,是不是就算有簽定契約還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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