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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被台北市政府查出,兩名員工加班卻沒有領加班費處罰16萬元
。家扶中心打行政訴訟辯稱,員工習慣將加班當成無私的奉獻,且基金會仍給員工選擇補
休或領加班費,但法院仍認定家扶的做法違反勞基法,判決敗訴。本案可上訴。
2015年6月及7月,台北市勞動檢查處到家扶基金會勞動檢查,黃姓社工員在同年4月加班3
小時、史姓社工員加班3.5小時,但兩人的4月薪資單沒有加班費,也沒有申請補休單,認
定家扶基金會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因為是第二次違法,開單處罰16萬元並公布基金會名
稱和負責人姓名。
加班奉獻是習慣 仍可選補休或加班費
家扶基金會對處分不服,提出申訴和訴願都被駁回,再提出行政訴訟。家扶主張,該基金
會成立66年,對弱勢兒童和家庭的貢獻,都來自全體社工員的無私奉獻。部分社工員仍習
慣過去無私奉獻的做法,將加班服務當作對兒童的奉獻,經常在加班後不領加班費也未申
請補休。
家扶強調,為了遵守勞基法規定和保障員工權益,對加班的員工給予申請補休或加班費兩
種選擇,可在6個月內補休完畢,若屆時無法補休完畢再申請加班費。該基金會有家庭的
員工大多請領加班費,增加收入;單身的員工則大多選擇補休,搭配連續假日去旅遊。並
舉出黃姓和史姓員工2016年底補休完畢的補假單為證。
加班1年後才補休 認定違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指出,勞基法規定勞工在工作場所有加班就要給加班費,不可以因
「勞工自願犧牲奉獻」而免除加班費。其次,黃姓和史姓是在2105年4月加班,卻2016年
12月才補休畢,也超過家扶基金會給予6個月內補休期限,明顯違反勞基法規定,北市府
的裁罰合理。
法院認為,家扶基金第一次違反勞基法被開罰2萬元,這是第二次犯,依台北市政府統一
開罰基準規定,第一次犯罰款2萬到16萬元,第二次犯罰16萬至30萬元,第三次30萬元,
裁罰金額合法,據此判決家扶基金會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