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當事人無ptt帳號,因此由我代po,以下為當事人口吻)
我家有申請中低收入戶,代表申請人是媽媽,
列冊人口是:媽媽、姐姐、我以及妹妹,
有一個疑問是一直無法得到解答,
外婆(也就是媽媽的媽媽)有三個兒子:老大與老三無扶養事實、居住在不同縣市,
兩個女兒(我阿姨是自己一戶、近幾年是靠退休金生活)
外婆近十年由我的母親扶養,並且與我們是同一戶籍,
最近要開始審查下一年的資料了,
有看到申請單上有寫全家應計算人口基本資料,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
包含下列人員:
其中有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我的疑問是為什麼外婆無法列入中低收入戶人口呢?
之前有打過1957...接線的人員說這不是他們的業務orz
去區公所時也有詢問過,承辦人員說外婆是寄戶(?)
自己上網查詢相關法規和得到的解答是越聽越模糊><
希望可以得到解答,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