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是我在社政單位服務的第11年,過去都是在社會救助單位
今年開始轉職進行身心障礙服務,看到這篇文章以及推文
想分享些自己的想法與心路轉折...
依法行政是公務員的核心精神與價值,即使是在社會工作倫理兩難議題之中
除了案主生命受到脅迫必須先處置以外,倫理抉擇仍然是法令大於個人價值
我只是想分享,有時候議員跟長官壓力並不是全然不對
今天我們要去思考的是「這個申請案是否合法?這案件是否有幫忙的必要?」
民眾找民意代表求助,然後民意代表向機關進行請託,這都是民主法令所賦予的基本權利
這些所謂請託關說並不等於「機關必須放水」,這兩件事情其實必須要分開去看
過於鐵面無私的價值觀有時候並無法解決問題,只會讓緊張的關係持續上演
今天接到民意代表的請託案件,就依審理規定,然後在維持公平正義的情況下審查~
接到案件後,先跟民眾回覆說某某民意代表很關心您,我們會儘快處理
審查後如果符合補助或審查規定,那就是協助到一個需要被協助的人
如果審查後無法核給補助,就請府會聯絡人或是單位主管跟民意代表說明原委
解釋法令依據、說明民眾哪邊不符合規定,同時也協助提供其他協助方案
這樣的處理方式既給民意代表臺階下,也不會違背依法行政原則
民意代表的請託並不代表請你放水,而是民主公民權利的展現
我工作這麼多年,並沒有遇過強行要求我們核發「不該給」的補助
多數民意代表只要民眾有接收到他轉介的案子正在被關心,通常就足夠了...
而我們自己的心境與核心價值
應該放在是否無論個案來源為民眾陳情、民代關心、社福機構轉介或是民眾自行求助
都能夠在相同的服務基準上給予審查與協助?而不會因為個案來源的不同
先入為主的給予刻板印象甚至是不同的審查結果?
我想這樣的狀況不是一位社工所應該有的心態以及被樂見的...
文章最後分享一個故事
======================================================================
某老人福利機構違反了某項規定,主管機關的承辦人決定進行裁罰
這承辦人相當的氣憤,因為這機構屢勸不聽,所以承辦人決定進行高額度的裁罰..
但這承辦人簽了很多次,卻總是無法簽出定案結果,各級主管都希望承辦人再想想
而不同的民意代表也在簽核期間陸續向機關了解這案子的處理情形跟進度
說是施壓也好,說是溝通關說也罷,一時間長官、民代的壓力都在承辦人身上
最終經歷了個把月,這機構確實被罰款了,但裁罰額度並沒有想像中的高~
這承辦人在得知裁罰結果後相當的生氣,認為民意代表根本在刻意關說
認為單位首長沒有Guts,主管沒有肩膀,根本不該這樣縱容..應該要重罰之類的...
不久後,這業務科的主管準備退休了,他在某個空檔跟管機構的承辦人們分享著~
有的時候,我們認為每件事情都要鐵面無私,都要秉公辦理,都要罰好罰滿
但法令賦予我們裁量權,就是期待我們能夠仔細的思考後再下決定
今天一個社福機構沒有做好,因為講不聽,所以我們裁罰它10萬元
但你可以換個角度想想,今天一個爛到不行,屢勸不聽根本就該解散的機構
會在你罰款之後從此改過自新嗎?會因為被罰款之後就痛哭流涕的改變嗎?
會不會因為你罰他10萬元,它就把這10萬元轉嫁在員工?轉嫁在個案服務品質身上?
結果反而造成你裁罰確實吐了一口氣,但實際受影響的卻是無辜的受服務者?
我們確實該依法進行裁罰,但裁罰的方式跟方法應該是有討論空間的
每個案子都罰到最高,機構跟主管機關就越沒有互信基礎,
這樣的最終結果會是我們所期待跟需要的嗎?
如果我們能夠經過溝通跟討論,在法令前提下進行都能接受的裁罰
同時強化輔導力道以及協助維繫服務個案權益,這樣是否有機會達成三贏的局面?
====================================================================
分享這故事並不是要提倡跟裁罰之前要先「喬」過,而是期待藉由這故事跟大家分享
公平正義的呈現方式相當多元,極度的鐵面無私不見得能解決問題
處事圓融、過程合法、多為個案想、重溝通、給臺階、合情合理合法都是手段
公正的確保每個接受服務的個案都能獲得相同與等值的服務,似乎才是我們必須追求的...
※ 引述《ttyeden (ttyeden)》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一路走來愈來愈迷惘
: 時間: Mon Jan 28 11:15:55 2019
:
: 小弟目前是在政府單位的社會行政人員
: 剛開始願意投入這個領域是覺得能夠幫助弱勢族群
: 畢竟自身也是在刻苦的環境中長大
: 但是在實際上的工作環境中
: 面臨各種議員或長官的壓力
: 福利的給予不見得是那種真正需要的人
: 反而常常是各種敢吵敢鬧敢去攀關係的人
: 而根本沒有時間去發掘真正需要幫助的人
: 而感到有點迷惘
: 想要請教板上的大大們
: 是如何調適自己的心情與矛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