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已經預定這個月底要離職
但是後來發現原來機構一直以來
社工員訪視一個案都有200元的訪視費
但目前從來沒有收到過,因為核銷都是由主管的心腹處理
所以從來沒有察覺到印章被偷刻偷用,但已經任職1年半
會知道這件事是因為,政府單位有在查單位107年一些經費問題
而且有進入到司法程序,連107就已經任職的同事都被查(因任職多年被列為被告)
不好意思想請問
1.之後如果查到這些項目,我是否有法律上的問題?
2.該如何證明機構偷刻偷蓋我的印章,有問過律師是建議我先提告偽造文書
但這樣有可能會導致撕破臉後,被封殺找不到工作的疑慮
畢業後第一份工作就遇到這問題......不知道該怎麼處理
目前已有將一些核銷資料備份下來,跟自己有蓋過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