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協助執行本專案之小組成員詳查法令並製表,
由板務站長公告以下清單(20180430版),
為#1QOArzZ7 (SYSOP)公告執行的具體範圍,
供使用者貼文前參考,也讓各級板務人員執行勤務時有明確的標準。
由於項目繁多,我們不會要求板主知道全部,
但請在站長任命的專案稽查員通知時,
即依照#1QOArzZ7 (SYSOP)公告執行重罰,
連續拒絕依照該公告執行之板主,
任何人得其所屬小組長檢舉,
並由小組長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特別說明的是,丙項為目前持續研議中之項目。
其一為「色情猥褻物」部分,
根據大法官釋字617號,
猥褻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實務上也以自主分級方式處理,
故本站暫不擬以本公告之重罰條款處分,並持續研議程序。
惟各板仍應依照原看板內的板規、分級狀況處理相關文章。
另一為「著作權」部分,
考量相關違規為告訴乃論,
暫不擬以本公告之重罰條款處分,並持續研議程序。
惟各板仍應依照法律、站規組規、原板規處理相關文章。
若對清單內容仍有任何疑問者,
請隨時至CntrbndList板詢問,
將有專案小組成員與本專案稽查員協助查詢、解答。
本清單將不定期更新,
以標記更新日期方式取代舊版,
並於公告後立即生效。
甲項 | 絕對禁止於批踢踢實業坊上交易的非法品項。
本項絕對禁止交易;違者可報警,去地檢署告發
A 槍砲
A-1 彈藥
B 毒品
C 人體之一部或全部
產品 別名 法條依據
A 槍砲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 火砲
2. 肩射武器
3. 機關槍
4. 衝鋒槍
5. 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
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
空氣槍、魚槍
6. 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A-1 彈藥
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
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B 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C 人體之一部或全部 刑法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乙-1項 | 禁止於批踢踢實業坊上交易的常見品項。
一 本項列表為禁止於PTT上交易的一般物品。
二 違規者原文刪除,水桶一年並退文。
A 菸
B 酒
C 醫療用品
D 日常用品
產品 別名 法條依據
A 菸 菸害防制法、菸酒管理法
1. 香菸
2. 電子菸(電子霧化器) IQOS (電子菸品牌)
B 酒 菸酒管理法
1. 酒類 (包括料理用酒, 如米酒)
獺祭 (品牌名)
C 醫療用品
1. 棉花棒 藥事法
2. 紗布 藥事法
3. OK 繃 藥事法
4. 機械式輪椅
5. 一般醫用口罩(外科手術口罩除外)
6. 機械式助行器
7. 治療用陰道灌洗器
8. 需要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的醫療器材 藥事法
ex. 拐杖
不以醫材列管者如下 品名、仿單或廣告不得宣稱或刊載任何醫療效能:
用於降溫或保暖之冰/熱敷袋
紙尿褲、片
月經用衛生棉、墊
牙線(棒)
防水耳塞、飛行(?)耳塞
(電子)體重計
奶嘴
電動吸乳器
醫師服、護理師服、病患服
實驗室通用耗材
如 吸管尖/微量 吸管、連續分注器/微量分注器及 載玻片/蓋玻片
實驗室通用組織處理器材
如 包埋機、切片機、染色機、封片機等
玻片打印機/打印系統
逆滲透純水製造機/純水系統
一般目的使用之冷凍櫃/冷藏櫃
封口機 用於紙塑袋、紙塑立體袋和紙袋等所需熱封口處理 之專用設備
不具療效之舒緩貼布
口腔護理用品
如 牙膏、牙刷及漱口水等
盲人白手杖
樓梯升降椅/座椅電梯
散步購物車
急救車(不含儀器設備)
環境輻射偵測器
動物專用、獸用之診斷治療器材
9. 寵物用藥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D 日常用品
1. 百靈油
2. 保險套(岡本/相模/Sagami)
3. 隱形眼鏡(隱眼)
隱形眼鏡盒子
4. 美白牙齒貼片(美白貼)
5. 體脂計(體脂)
6. 衛生棉條
7. 月亮杯
8. 耳溫槍
9. 驗孕試紙或排卵試紙
10. 發熱貼
11. 流通貨幣、有價證券
12. 導入儀
13. 假牙清潔劑、假牙清潔錠
14. 標示為醫療消毒用、或消毒用的乾洗手
15. 台北市專用垃圾袋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
16. 煙火 消防法
相關網站
◎ 醫療器材之分類分級品項.pdf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30054&FLNO=3
◎ 衛生署認定不以醫療器材列管產品列表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3789&id=24764
乙-2項 | 禁止於批踢踢實業坊上交易的常見品項。
一 本項列表為禁止於PTT上交易的一般物品。
二 違規者原文刪除,水桶一年並退文。
E 食/藥/化妝用品
產品 別名 法條依據
E 食/藥/化妝用品
1. 母乳 傳染病防治法
2. 一歲以下嬰幼兒食品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3. 補充營養食品
國外是保健食品,台灣認定為藥品的成分:
奶薊 (Milk Thistle)
硫辛酸 (Alpha Lipoic Acid)
硫酸鹽葡萄糖胺 (Glucosamine Sulfate)
**非硫酸鹽類的葡萄糖胺可以
銀杏葉萃取物 (Ginkgo Biloba)
褪黑激素 (Melatonin)
4. 合力他命(合利他命/武田)
5. 表飛鳴
6. 若元錠(Wakamoto)
7. eve止痛藥(eve)
8. 新露露感冒藥 (新ㄦㄦ-A錠) (欣樂樂)
(1) 台灣版的 欣樂樂 沒有可待因
(2) 日本版有可待因 少量自用 自己帶回來不違法
9. 蚊蟲止癢液
10. 痘痘藥膏軟膏貼片(pair/ad)
11. 黃道益活絡油 (黃道益)
12. 口內炎或腰痛貼布
13. 善存
14. 維骨力
15. 落健
16. 藥用酒精、消毒用酒精 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17. 面膜
除外條件:不屬於含藥化粧品 + 合法工廠製造 + 不涉及廣告文字
18. 化妝品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統一裁罰基準表
(1) 化妝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未依規定刊載有關事項
(2) 化妝品刊載醫療效能者
(3) 輸入化妝品未經衛生署核准而分裝或改裝出售
(4) 輸入化妝品未經衛生署核准或備查即變更原登記事項。
(5) 販賣業者擅自改變化妝品包裝或容器出售
(6) 未經衛生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化妝品色素販賣業。
(7) 製造含藥化妝品,未登記聘請藥師駐場監製。
(8) 國產化妝品未經衛生署核准或備查即變更原登記事項。
(9) 陳售來源不明之一般化妝品。
(10) 未申請衛生署核發證明而輸入化妝品樣品,或將樣品販售
(11) 化妝品廣告違規
19. 含藥化粧品 FDA 含藥化粧品基準
染髮劑 多為含藥化粧品
美白產品 防曬產品 有歸於此類的可能
除非販賣者能自行舉證(妝品字號)
內文不能有廣告 或療效敘述文字
如 洗髮用品、洗臉卸粧用品、沐浴用品、香皂類、
頭髮用化粧品(造型噴霧、髮蠟、潤髮劑、染髮劑、燙髮劑)、
化粧水、剃鬍水、護手乳、助曬油、防曬乳
面膜(糊狀或泥膏狀)、香水、爽身粉、制臭劑、止汗劑、唇用化粧品、
覆敷用化粧品(粉底液、蜜粉)、
眼部用化粧品(眼霜、睫毛膏、眉筆)、
指甲化粧品(指甲油)、牙齒美白劑等
可能為含藥化粧品的商品如下方所列,請特別留意:
防曬劑 (含Oxybenzone、p-Aminobenzoic acid)、
止汗制臭劑 (含Aluminum Chlorohydrate)、
去角質產品 (含Salicylic acid)
抗痘產品 (含Sulfur、adapalene、Azelaic acid)、
護膚品 (含尿囊素Allantoin)
美白商品 (含Ascorbyl Tetraisopalmitate)、
牙齒美白商品(含Hydrogen peroxide)及抗菌洗劑(含Triclocarban)
脫毛劑 (含Thioglycolic acid)、
有消毒殺菌等功能的乾洗手劑、抗菌漱口水
(含Clorhexidine Gluconate或Cetylpyridinium Chloride)
染髮劑 (含p-Phenylenediamine)、
燙髮劑 (含Thioglycolic acid、Cysteine、
Sodium Sulfite、
Sodium Bromate)
相關網站
◎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117
◎ [FDA]食品原料查詢
https://consumer.fda.gov.tw/Food/Material.aspx?nodeID=160
◎ [FDA]食品添加物查詢
https://consumer.fda.gov.tw/Law/FoodAdditivesList.aspx?nodeID=521
*若可查到則視為食品成分,但超過內文描述的限量,則視為藥物成分
◎ [FDA]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
https://www.fda.gov.tw/mlms/H0001.aspx
*若於這查詢系統查到,則視為醫材或含藥化妝品,不准於PTT上流通
◎ [FDA]藥物類成分代碼查詢
https://www.fda.gov.tw/MLMS/H0006.aspx
◎ [FDA]含藥化粧品基準
3e-158a-4c73-930d-9f76a5229cce¶m=pn%3D1%26sid%3D1152
-縮址- https://goo.gl/DGULQr
商品是否屬含藥化粧品或藥品,仍應由實際商品成分判定,
如有疑問,可與食藥署諮詢服務專線確認:(02)2787-8200。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FAQ
http://khd.kcg.gov.tw/Main.aspx?sn=262&mt=18&qa=6412
丙項 | 依各看板原來怎麼是罰的,就怎麼罰。
一 本項列表為板務部門尚待繼續研議項目。
二 各看板原來怎麼是罰的,就繼續怎麼罰。
A 色情猥褻物
B 著作權
事物 別名 法條依據
A 色情猥褻物
刑法第235條第1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 第49條第11款: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
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
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第5條:
遊戲軟體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限級:
一、性:全裸畫面或以圖像、文字、影像及語音表達具體性暗示等描述。
二、暴力、恐怖:涉及人或角色被殺害之攻擊、殺戮等血腥、殘暴或恐怖
畫面,令人產生殘虐印象。
三、毒品:使用毒品之畫面或情節。
四、不當言語:多次出現粗鄙或仇恨性文字、言語或對白。
五、反社會性:描述搶劫、綁架、自傷、自殺等犯罪或不當行為且易引發
兒童及少年模仿。
六、其他描述對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B 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 59條之1規定: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
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 合法的商品販售原則上是沒問題。
盜版品、破解版
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1項規定: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