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作五月初時去報到。
早在三月中就去面試,因為新部門剛成立,所以錄取後要我才5/2報到。
錄取時電話有問核薪是N+2K(面試時沒談到),年終1個月
本來工作薪水是N+4K,年終只有半個月還是底薪而且分兩期給。
再三考慮後還是打算去新公司報到。(薪水比之前的少,又遠,下班又比較晚)
因為當時老板說了一句話,只要肯做,薪水不是問題,決定放手一博
原本是面試採購助理,沒想到報到時變成業務助理
月中另個部門的業助離職,老板要我暫時去接她的位子,因為新部門還沒什麼事做
而且會再找個人來接手
因為要離職的人跟老板處的不愉快,所以交接也只是隨便交接。
這幾天老板動不動就開始稱讚我做的不錯(但是我自知自己表現沒她說的好)
又說部門主管不會放手我回新部門去。
今天老板找我談,要我留在這個部門,新部門她會再慢慢找人。
本來有試用期三個月,現在要讓我直接跳過試用期,並且加薪水。
她叫會計把人事卡拿出來,說我試用期薪水是N+1K,過了之後是N+3K
我看了整個傻眼,當初談好的薪水是N+2K。如果一開始是N+1K,我根本
不會考慮來這間公司阿!!
請問我要去找老板問清楚這件事嗎?
有想直接提離職,不過她會一直跟我談很久盧我要留下來
(之前業助亂交接,我也提離職,意示這樣我做不下去,她跟我談到晚上八點一直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