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小弟到新公司(這裡簡稱A公司)工作了快兩個禮拜
最近看主管的反應,感覺自己可能會被炒掉
聽同事說會炒我的原因是因為主管想安排自己人進來
這點讓我有點火大,畢竟當初核薪快2~3個禮拜才選擇錄用
這期間自己也推掉三張不錯的offer
但由於主管都這樣想了,我想被炒也是必然的結果
自己目前想法是這樣,如果被炒的話就選擇非自願離職
怕萬一找工作找不到就先用失業補助
同時在面試時,最近一份的工作,寫是來A公司前的那份工作
(也就是不寫有在A公司的工作經驗,畢竟從離職前公司也才一個月)
主要是想失業的期間領A公司的失業補助
等到找到新工作後,再用去A公司前的那份工作的離職證明去報到
不知道這樣是可行且合法的嗎?或者是有前輩有更好的想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