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ryman (JW)
2014-06-21 06:34:16煩請版上各位先進指點,以下為離職信內文,因此份工作覺得公司頗為凹人,
在工作未滿3個月提出辭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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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老闆:
本人XXX於今日2014年6月XX日向XXX公司(統一編號:XXXXX),
提出離職,並於2014年6月XX日終止勞動關係。以下幾點交接事宜
1. 公務車 車牌 XXX 鑰匙與停車位電動門鑰匙交予XXX
2. 宿舍鑰匙交予XXX
3. 6月薪資約(N*2/30=X),煩請於2014年7月5日匯入本人XX銀行帳戶
4. 附件為先前錄取之聘書
勞基法
第二條(用辭定義)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 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 十計。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作者:
Dino9021 (Dino9021)
2014-06-21 07:28:00個人以為不用這麼嗆,未來大家相堵會到
作者:
koyosky (深呼吸)
2014-06-21 07:38:00有點囂張
作者:
redhound (紅色的小狗)
2014-06-21 08:26:00囂張的地方在哪裡?
作者:
bryman (JW)
2014-06-21 08:31:00在寫合約書或家電保固書不是都這樣,清楚且没有嗆人意思
作者:
ta29 (nyo)
2014-06-21 08:38:00後面條文沒必要
你自己覺得沒有就算啦 被凹了之後沒在走前嗆一下不甘如果這樣發個信你就會高潮就發吧覺得被公司凹 被凹的當下就直接嗆回去不是更爽嗎要離職還先預設了你就是一個爛公司爛老闆我知道你不懂勞基法所以我跟你說 你要照作不是不行啦 是真的很........ 唉 你高潮了就好 加油
作者:
TllDA (踢打)
2014-06-21 09:11:00統編.終止關係.第三第四點.勞基法都不用寫 沒意義又裝很行
沒寫過 不過這些東西正常公司都會知道 不需要你特別提醒...除非他不願付錢 ,妳再舉證給他就好了吧,不必醜話說前頭,留點情面日後好相見
真的很幼稚耶 你很年輕嗎 離職就好好談就好了多結善緣雖然聽來很八股 但我年紀越大越覺得正確
作者: kimtczan (卡布) 2014-06-21 10:53:00
我最近離職 我提完後也只寄了信給其他同事說離職日期而已
作者:
Abillie (艾比莉)
2014-06-21 11:23:00口頭提出,被刁難再想對策吧...
作者:
dave01 (札西連琪)
2014-06-21 11:26:00台灣沒那麼小 相堵會到很難 除非你又在隔壁工作
你後面的條文就很多餘,又不是在寫國考申論你先口頭告知,公司應該會有制式的離職申請單
作者: features (日子一天一天過) 2014-06-21 11:28:00
發文附法條 不就是準備要告訴老闆你很行 很厲害
作者:
roder (å°Šé‡ q( ̄︶ ̄)p 包容)
2014-06-21 11:50:00除非你真的很懂法條 不然半桶水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了
呃 說因為一些事情不想做了謝謝這些日子的照顧就好啦
作者:
takizawa5566 (本島皇民 æ»æ²¢)
2014-06-21 12:14:00就直接口頭請辭就好了啊,這麼麻煩幹嘛?
以我經驗 和主管感情不好的比較會寫離職信,要不都口說
作者:
takizawa5566 (本島皇民 æ»æ²¢)
2014-06-21 12:20:00如果我跟主管不好,我可能就直接不去了xd
作者: luckyisme (luckyisme) 2014-06-21 15:18:00
感覺好像還沒提就覺得別人一定會慰留你的樣子
作者: newkkloo (Min) 2014-06-21 20:07:00
有點討人厭的離職信ㄟ 法條超沒必要 你以為公司不懂嗎??
作者:
satako (satako)
2014-06-22 23:15:00新資和法條不用附,除非他真的違法站不住腳再提出也不遲你就這樣附上好像再說公司會違法一樣,也有種威脅的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