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efengyuh (妍皮不裹痴骨)》之銘言:
: 推 nater:泰國中國都已快追上台灣薪資了 07/14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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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ank of Thailand http://0rz.tw/g0ukd
: http://ppt.cc/pa7t
: ※ Average monthly wages in Baht per person 2013year : total TH$12,020
: (= 11,666台幣)
: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0rz.tw/TCyWe
: 本市2013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5036元。
: (= 24,570台幣)
: @ 台灣主計處 http://tinyurl.com/m78uze5
: 102年我國受僱員工 平均薪資 45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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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
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
四、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
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
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續約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