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rTech (竹科管理處網軍研發人員)》之銘言:
: ※ 引述《CLucci (CLucci)》之銘言:
: : 想再加問一個問題
: : 碰到工作的地方是在醫院,未滿一個月提出離職
: : 主管說還要填寫"離院申請書",說是醫院內部的規定,說什麼有關勞健保
: : 請問這有必要嗎?
: : 因為實在是不想再回去看到工作的主管
: : 我看勞基法15 16條,未滿三個月當日提出離職就可以離職啦
: : 請懂的人幫忙說明一下,謝謝
: 勞方:
: 從法律的觀點,你的確可以隨時走,也可以不必填寫離院申請書,
: 或任何公司離職手續。這法律絕對保障你。
: 而且若你提出服務證明,或在職證明,
: 即使你不配合任何離職手續,公司不得拒絕發給你服務證明,否則公司違法。
: 資方:
: 若有任何財產損失,可提出證據提告。
: 發給離職證明/服務證明,內容可記載你的工作表現。
: (甚至可記載對你工作未交接完成)
: 建議你不想見到主管,簽完所有文件請人(例如人資)代轉就好。
: ※ 編輯: DrTech (114.45.108.186), 08/02/2014 15:13:32
: 推 CLucci:非常感謝回覆 08/02 16:04
問最後一個問題
因為現在已經找到工作了,實在沒時間回原公司寫離職申請書
原主管說這樣公司沒有退勞健保的依據,以後出問題要我自行負責費用
請問是這樣的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