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我在一家小型企業工作,公司有個奇妙的支薪制度,
就是每月發現金,但上限20000,超過20000的部份要自己跟老闆拿。
(也就是若我月薪25000,現領20000,剩下的5000我要自己找老闆要)
到職後頭兩個月都有被拖到,講了幾次之後老闆就改成每個月把剩下的錢匯給我。
但是公司其他同事卻遲遲領不到那部份的錢,
同事說,每次老闆都說對不起啊實在沒錢(可是每月勞健保照扣),
想循法律管道,又擔心當初沒簽約,口頭約定沒保障。
幾位同事都已經中年了,撕破臉怕會失業,在想有沒有上法庭以外的方法。
最近又遇到請假扣薪和說好半年調薪未調...有可能強制老闆補簽契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