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某客運公司的工讀生
從4/9至8/15(其實原本是繼續做)期間 4個月又6天
而在七月初因為裡面的原本稽查員轉到站務
因此我變成在沒有經過同意的情況下 轉到稽查去 通常每週三固定交資料
另一天週一或週五交資料
問題來了
就在8/11 交資料的時候 主管突然跟我說交通局的稽查任務到15日截止
過後就暫時沒有業務可以做 所以要我週五交接並離職
且還說到時候會有成立聯管中心 換言之 原本的業務轉移過去 工作內容一樣
後來去交通局查証 稽查那些還是照常每週三要交 但內部都沒說是誰要接
這樣是不是公司挖黑洞給我跳??
而且昨天交接的時候 一進去馬上要我簽離職單
理由寫 階段任務完成(筆跡不是我寫的...加上我從未說過要離職等話)
中間故意拖延時間以表示拒簽 但是當下主管變相其實要強迫簽名...
其中問了還說確定不會被離職 還保證說履歷表已經送到那邊等那邊完成通知就行了
1.這種狀況是否符合第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員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凡經預告後終止契約關係者,其預告期間及資遣費,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辦理。
當下他是禮拜一(8/11)上午臨時告知 也就是前四天告知 這樣資方是否有違法?
若15日的話 也要5日就要先說明了
也沒有提前10天告知.加上業務那些要轉移到聯管中心那邊
因此轉移行為卻要人家簽離職單是否合法?
2.萬一若主管說履歷表已送過去情況下 等了一段時間最後才知道
根本沒這回事 或著被騙的情況下 有辦法可以舉發嗎?(有錄音)
因為很怕變成表面是這樣理由 事實上是真的莫名的被fire...
3.PT是否有無資遣費的公式計算及非自願離職證明符合呢?
4.若未經過勞工同意而調動職務時,勞工是否有30天的時間內拒絕並要求原職務繼續?
5.勞工局檢舉時,可爭取這段期間被不當解雇的薪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