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
從畢業到現在快兩年,也做了幾個工作但都時間不長
原因如下:
A工作,當初應徵職務是甲,但進去後卻把我安排到乙(甲乙之間是迥異的工作),所以
我一個月後辭職。
B工作,半年
(中間考試)
C工作,兩個月,辭職原因:雇主給的薪水與面試時不同且無勞健保
以上,除去B工作,其他工作的辭職原因皆是雇主的問題,那這樣短期的工作經歷是否該
寫上履歷?
因為前幾天去面試填寫他們公司的履歷便有此部分的填寫,但我當下是覺得工作時間都不
長擔心雇主會覺得我不定性,所以只有寫B工作上去
但是事後想想,又會不會覺得我畢業兩年只有一個半年工作經驗不ok?
對於這樣的情況我應該如何拿捏?
(手機排版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