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標題字數的限制,在這補齊
"勞健保、勞退 單位負擔由勞方自行負擔是合理的嗎?"
昨天發生一件在薪水上的爭議
友人目前正在國立中_大學擔任專案助理的工作
但在正式簽聘任書時資方將勞健保、勞保、勞退這幾項的單位負擔的部分
從薪水裡扣除,
這是合法正當的嗎?
在這一來一往中就被扣除了四千多元
比較同校其他行政也都只有扣除自行負擔的部分
後來又再度去詢問自己單位上簽核的行政人員,他以經費不足為由
說薪水就如此,做與不做自己選擇
這樣與當初講好的薪水差了許多
勞保、健保、勞退"單位負擔"真的是要我們勞方自己吞下?
另外補充
雖然聘書上是簽八月開始
但是當時該專案以經費不足為由
第一個月以工讀費支付,九月才當成約聘員工
雖然有口頭的通知跟答應了
但是聘書卻又寫八月開始的
這樣有沒有甚麼後續問題
第一次在貴版發文,也爬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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