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ewyei57 (newyei57)》之銘言:
: 去面試新的工作已經到了最後階段
: 但是他跟我要求說需要我提供我上份公司的工資單 或是之前的offer letter
: 這樣有違法個資法嗎
: 我應該要給他嗎?
: 他說的是不會根據我之前的工資而有所影響他們給我的offer
: 只是我真的覺得很奇怪
: 有人有過這樣的經驗嗎?
基本上我在應徵台灣的公司是沒有提供薪資單(工資單)的,剛好最近拿戀愛運
進行供奉,收到一個不錯的小外商 offer,開始進行背景審查時,對方要求我工作
最近一個月的工資單進行資料審查。想當然爾這是第一次,於是就詢問人資說為什
麼需要提供,理由很簡單:
1.確認你說的是不是真實的。
2.如果你可以提供當初的offer letter會更好,因為多少會影響新公司的核薪。
而小魯當時的offer letter是被包含在保密條款內的(無敵!),所以只提供:
工資單畫面(只有電子工資單)+大約年薪範圍+年薪結構說明,如下:
月薪 * 13 + Project Bonus (max RMB 20K) + Retention Bouns (max RMB 40K)
不過這也是因為之後報到時新公司並沒有要求我提供現在公司的在職證明,所以
要求這份資料感覺上滿合理的,而提供的電子工資單畫面該隱藏的也隱藏差不多了。
後來問問獵頭,他說這在外商還滿正常的,經手過的幾家公司提卻會要求提供這樣
的資訊,所以覺得沒什麼意外的。
要怎樣提供資料,隱藏哪些資訊,就自己斟酌一下吧。
不過我記得,他在要求我提供這樣的資料時,有要求我簽一份意願書,上面很清楚
註明『僅公司內部調查用,且不違反法律以及應試者目前任職公司之相關規定』。我
個人是覺得並不違反個資法,但是現任公司的保密條款我是完全遵守,所以僅說明大
約狀況給新公司。
以上僅個人所碰到的狀況,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