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某間服飾店上班,該店僅只有她與老闆兩人而已,最近得知她老闆沒有幫她
保勞保,想要叫她老闆出,現在有幾個問題想要請各位,我在網路上有查到說公司
雇用員工未滿三人可不用為員工投保勞保,但須保就業保險,於是我就去查就業保險
法,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有提到說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
證之雇主或機構。
有關於第三條我想請教各位,我朋友她那家服飾店沒有在開發票給人家,這樣我朋友
會因為被歸類在第三點"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然後她老闆就不需要為她保
就業保險嗎? 想要跟勞工局申訴可是又怕說老闆沒有違反規定,所以請教各位,謝謝
另外服飾店沒有開發票,店裡面也沒有免統一發票之字樣,這樣是不是逃漏稅啊?逃漏稅
有什麼方式可以檢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