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排版抱歉
第一次在工作中碰到合約的部份,
想請鄉民幫忙看一下
以下是我有問題的地方
本工作契約期間約定為一年,自104年3月9日起至105年3月8日止,約期屆滿後除雙方另有訂定不同之條件,或書面表示不再續約外,在同等的條款下自動續約一年,其中,自民國104年3月9日至6月8日為試用期,若有不適任或情節重大違法則不續聘,乙方(就是我)不得有任何異議,並放棄上訴抗告之權益
問題是
1.這算約聘嗎,其實我應徵的是正職
2.如果這合約有簽了,我想離職,他沒有在合約談到賠償金,我是否就按照勞基法走?
3.1年到以後是否他不想用我可以不付遣散費就讓我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