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辭呈與口頭告知皆已於一個月前告知。
辭呈上面告知的最後工作日為三月底,也就是3/31。
特休尚有三天未休。
請問,離職單的日子我應該要寫到4/3嗎?
老闆娘一直叫我時間填到3/31就好,說剩下的三天特休會補錢給我。
但若是要用補錢的方式,這"三天特休"的勞健保部分依法也應要一同補上,對吧?
還是說,只要純補三天的薪資就好?
↑查了下有關特休部分的勞基法,只有看到不能不給休,不然就要給錢這樣子。
以下小小碎碎唸:
母上一直跟我說,如果公司特休這部分沒補給你也沒太計較,好聚好散最重要。
但是對我來說,這根本不是什麼要不要計較的問題,這是我本來就應得的問題啊!